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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以房養老”騙局續:違規公證難以撤銷

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養老”騙局,騙子假借國傢“以房養老”政策之名,以投資返利為誘餌,誘騙被害人進行房產抵押借款,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騙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一份程序違規、內容虛假、涉及多套房產的公證,多長時間才能撤銷?北京市民高春河的答案是:6年。

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養老”騙局,騙子假借國傢“以房養老”政策之名,以投資返利為誘餌,誘騙被害人進行房產抵押借款,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房屋買賣全權委托公證,騙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對債權文書進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為委托中間人買賣房屋的全權委托書進行公證,是騙局順利實施的重要環節,也是受害人維權最大的障礙。某些公證人員違規執業,受害人卻難以取得證據。

歷時6年,高春河取得瞭公證處違法公證的證據,迫使公證處撤銷瞭違法作出的公證書。

高春河希望,講出自己的遭遇,能給這些受害人一些借鑒,也能讓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違法公證給政府、公證機構公信力帶來的損害,追究責任,完善制度,避免更多人陷入維權困境。

癡呆老人被辦理繼承公證環保簽證

2010年2月,高春河的弟弟離世,留下一些遺產。由於老父當時已去世,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母親楊某某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老太太當年83歲,2002年患腦卒中,2007年被北京大學第六醫院診斷為混合性癡呆。

2010年7月28日,高傢以楊某某患癡呆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申請宣告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1月8日,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某某臨床診斷器質性精神障礙,受異常精神狀態影響,意思表示能力喪失,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12月9日,楊某某被海淀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011年3月6日,高春河得知,弟弟生前的多處房產已於2010年9月過戶給瞭弟媳和侄子。北京市國立公證處2010年8月出具的公證書顯示,母親放棄瞭繼承權。台中污染簽證

第一次知道有公證書時,高春河的第一反應是有人冒充自己的母親——母親文盲,且多年前被確診為混合性癡呆,連兒子都不認識瞭,怎麼會去申請公證,還能理解法律問題?

高春河前往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希望瞭解楊繼承公證的情況。拿著楊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和被指定為其第一監護人等證明材料,高春河仍被告知,必須楊某某本人到場。不得已,高春河將80多歲已經癱瘓的母親用輪椅推到瞭公證處,但仍沒有拿到公證書等材料。

2011年4月,因繼承權糾紛,高春河代理母親楊某某起訴弟媳。

通過法庭調查,高春河終於得知瞭公證書的具體內容。涉及楊某某的公證書共包括(2010)京國立內證字第14538號等若幹份,對弟弟留下的房產、有價證券等的繼承權進行瞭公證。

很久以後他才知道,庭審得到的公證書,隻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公證書稱,高春河的母親楊某某、弟媳都聲明自願放棄遺產的繼承權。“公證員將其法律後果進行瞭明確的告知和解釋,對於公證員的告知和解釋,(兩人)均表示理解和認知,並不存在任何異議。”

一個老年癡呆的病人竟然做瞭公證,這樣的公證有效嗎?

難以獲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楊某某向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提出申請,對前述繼承公證提出異議,申請復查。

9月13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2010年8月2日楊某某由兒媳陪同公證,被兒媳要求不對楊心理產生刺激,回避瞭高某某死亡的事實,而是采取瞭回旋交談的方式征求對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意見,以此達到楊某某對兒子財產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證員考慮公證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見面談話。8月16日,楊再次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將高某某死亡的事實告知瞭楊某某,楊表示認可並對兒子財產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復還表示,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文件,是公證實踐的慣例,根據當事人的臨場表現作出,是公證實踐所不禁止的。因此,兩份繼承權公證書不予撤銷。

繼承權的官司也有瞭結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采信瞭上述公證書,認為楊某某於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不能確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楊某某已對繼承權進行瞭放棄處理,現要求繼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請復印公證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辦公證員表示對其提交給公證處的有關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凡涉及國傢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密卷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證檔案,一般不得借調和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經當事人同意後,由公證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高春河說:“我母親是當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這個規定,我當然有權查閱檔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投訴,撥打北京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後,2012年9月13日,國立公證處隻將涉及楊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復印件提供給高春河,仍沒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這時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證書多達17份。

在此期間,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證復查申請,國立公證處均書面答復稱,“經研究決定,公證書並無不當之處,不予撤銷。”

北京市公證協會也作出瞭相同的答復。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瞭該案的再審申請。

“公證處不讓你查檔,找不到公證違法的證據,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全部敗訴,像大山一樣壓著我們。”高春河說,“當時真絕望瞭。”

二審敗訴後不久,楊某某病逝。

艱難獲得的證據

2014年5月,歷經多方投訴台中環保簽證,經公證處允許,高春河得以查閱瞭部分公證卷宗,觀看瞭楊某某辦理公證時的錄像。他發現,錄像明顯經過剪輯。

他從公證處拿到瞭錄像的DVD光盤,隨後申請司法鑒定。

當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光盤視頻存在10處不完整”。

9月12日,設在上海的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錄像多處不連續,在12分52秒前後語義不連貫,在5分18秒時老人語音突然中止。

鑒定報告還顯示,文件的創建時間、修改時間、訪問時間均為2011年4月4日11時許,距公證時間已過去半年多。

因為這兩份鑒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從公證處取得瞭更多的材料,包括談話記錄、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公證文書送達回執、楊某某傢庭錄像光盤一張、病歷卷宗一冊等。

在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發現瞭更多的問題。

2010年8月2日,楊某某還不知道兒子已經死亡,當天公證員馮躍也未告知她兒子死亡的事實,楊就已經填寫瞭公證申請表、《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書》,並制作瞭詢問筆錄。

高春河質疑,一個不知道兒子已經去世的人,怎麼會申請放棄繼承權?

在公證材料卷宗的病歷裡,高春河發現瞭母親住院的病案,確診日期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卻出現在瞭2010年8月的公證材料卷宗中。

這明顯是台中工廠環工技師簽證後塞進去的。

針對諸多疑點,高春河再次申請公證復查。

2015年1月12日,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楊某某已經病逝,高春河不是繼承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因為錄像被鑒定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台中空氣污染簽證證處出示原始錄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終於拿到瞭原始錄像。對比發現,公證處提供的光盤中刪除的多處片段,均為楊某某表現明顯癡呆,語無倫次,顯示出沒有正常認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還發現,公證員偽造瞭詢問筆錄。

如公證員馮躍問楊某某:“前兩天不是上我這來過一次嗎?把他們倆的財產說一下是不是?”

錄像中,楊某某呆呆地發出瞭一聲“噢”。

然而,詢問筆錄卻顯示楊某某回答:“好,我想起來瞭,我來過,這是辦事處。”

難以撤銷的公證

證據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國立公證處。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的協調下,2015年5月22日,國立公證處出具復查決定,承認自己在公證受理、談話筆錄、公證書制作、公證書送達、公證檔案管理等方面違反公證程序。

雙方達成瞭調解協議。國立公證處承認,在接待過程中態度不好,在復印卷宗的過程中存在故意刁難當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復查過程中付出瞭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賠禮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為戒,加強內部管理,並對他們民事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公證復查發生的鑒定費等補償70萬元。

當天,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書面賠禮道歉。國立公證處表示,經過復查,公證員沒有向楊某某發送受理通知單以及送達公證書,違反《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2010年8月2日,在楊某某不知道兒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況下,為她填寫公證申請表、代書《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書》、制作詢問筆錄,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國立公證處稱,8月16日,公證員為彌補程序不規范,再次制作詢問筆錄,並對談話進行錄像。談話中,公證員沒有告知楊某某放棄繼承的法律意義、法律後果,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關於公證錄像的篡改問題,國立公證員解釋稱是他人在刻錄過程中進行瞭刪減。但承認“將該錄像和與該錄像內容存在不相符的‘談話記錄’存入公證卷宗,違反瞭公證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立公證處承認,公證卷宗中楊某某的病歷是公證員在公證辦結後,當事人有異議時,公證員讓另一當事人提供的,也違反瞭公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而在公證卷宗內《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公證員在“精神醫療診斷證明”一欄上劃勾,實際沒有“精神醫療診斷證明”。

至於為什麼會給一位老年癡呆癥患者進行公證,國立公證處的解釋是,“公證員本人陳述,通過與楊某某談話,認為她精神狀態正常,有民事行為能力。”

國立公證處稱,對於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程,“深表歉意”。

“我們接受調解,完全是為瞭得到公證處承認過錯的復查決定,最終違心接受以賠償代替處罰的條件。”高春河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在高春河看來,公證處承認瞭這麼多違法問題,公證書完全應該被撤銷,然而事情並不像他想的那麼順利。

達成調解協議後,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銷公證書的申請。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瞭和解協議……故不再就此案給予任何答復。

“如果他們早些撤銷違法出具的公證書,我就不會浪費這麼多年的大好時光。”高春河說。

難以追究的責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註意到,高春河曾就弟弟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請監督。該院認為,雖然國立公證處對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錯深表歉意,並真誠道歉,但並未撤銷其公證文書。在不能否定楊某某放棄繼承行為效力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該院還引述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015年6月,高春河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提起訴訟,以公證處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北京市國立公證處進行賠償。“實際上就是希望撤銷公證。”高春河說。

庭審中,高春河請求西城法院對楊某某2010年8月做公證時的精神疾病進行司法鑒定。

2016年4月5日,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應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這份司法鑒定,2016年5月20日,國立公證處終於撤銷瞭這17份公證書。

撤銷後,高春河多次要求國立公證處對被撤銷的公證書予以公告。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但是,對高春河的要求,國立公證處未予答復,撤銷也未予公告。

2017年3月8日,高春河訴國立公證處案調解結案,因公證辦理中存在過錯,國立公證處一次付給高春河100萬元。

2015年8月27日,高春河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為由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警方已受案。

高春河說,“公證處、公證員犯瞭這麼多的錯,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為什麼沒人追究他們的責任?”

事實上,相關人員正在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4月,針對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接連發生數起為不真實事項出具公證書,導致當事人房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買賣或抵押的問題,北京市司法局吊銷瞭公證員李鐵林、馮躍的公證員執業證書,給予國立公證處警告、罰款20萬元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立公證處主任薛衛平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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